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资产后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本项目挂牌期间内按本项目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47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交易所银行账户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标的资产承诺的确认,成为标的资产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剩余交易价款后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交易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标的资产,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产权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如受让方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标的资产的交割。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应按交易总价款的每日千分之一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则视作受让方重大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纳的扣减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另行处置标的资产,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及相关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手续费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报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报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报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手续费的。
(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我方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关于使用标的资产资格的电力交易相关规定。我方已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标的资产,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我方已完成对标的资产的尽职调查,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标的资产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同意按照标的现状接收标的资产,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3)已知晓转让方与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如成功受让标的资产,我方同意承继转让方在该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确保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可以按照该协议约定的条件继续合法使用标的资产。
(4)如我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我方同意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