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GR2020SH1001488
转让底价: 1,028.9106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闵行区
资产类别: 不动产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0-11-18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0-12-15
业务联系人:盛允笑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283、18321263616 业务负责人:顾卫天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251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地理位置:上海市闵行区古龙路300弄30号201室 不动产登记证号:沪房地闵字(2012)第032229号 用途:住宅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141.14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闵字(2012)第032229号 |
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房屋规划用途 |
住宅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41.14 |
房屋总层数 |
18 |
所在层数 |
2 |
使用期限说明 |
2009年3月18日至2071年9月18日止 |
房屋装饰情况 |
配备有电梯,内部装修均为毛坯,朝向为南北通,外观成新度较好。 |
配套设施 |
周边有银行、医院、学校、餐饮、购物、娱乐等生活配套设施 |
周边环境 |
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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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重要信息披露 |
本次评估结论含增值税。 |
其他披露内容 |
1、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约180天左右。 2、本项目受让方如需银行按揭贷款的,可通过以下3家银行咨询办理或自行委托其他银行办理: 大连银行,汤经理:13601887358; 民生银行,宋经理:15951286938; 中信银行,蒋经理:13764033417; 无论受让方是通过上述3家银行咨询办理或自行委托其他银行办理的,都需满足本项目价款支付条件。贷款所需材料由受让方自行准备并办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不提供任何贷款所需材料。 3、本次转让底价包含增值税。 4、如需查看标的物,请事先电话预约盛先生:15221456767或高先生:13817325102。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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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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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漕宝路1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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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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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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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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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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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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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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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自行下载竞价方案,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及竞买文件等相关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26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 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受让方需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个自然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50%(国家、本市或贷款银行对交易首付另有规定且规定首付款比例更高的,从其规定)。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须由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已支付的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联交所在收到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和受让方交易手续费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需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支付给转让方指定账户。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办理完成银行贷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不动产权证书变更及抵押等),且贷款银行将按揭贷款发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包括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之和不足以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的不足部分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扣除全部保证金,退还首付款(不含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同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受让方需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剩余交易价款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待转让方收到本项目全额价款(如需银行贷款的,为首付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启动办理标的房产后续产权交易、变更等手续;若在办理核税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所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9、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买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强制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买受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 10、本项目按现状交接,若受让方为一次性付款的,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房地产交易中心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若受让方为贷款的,转让方应于收到全额交易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房屋交接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交接交付确认书为准。 11、无论本项目协议成交或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1.5%向联交所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缴纳账户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12、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 13、交易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若在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税务核税及房产交易中心政策限制的等因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4、房屋维修基金个人部分由受让方承担;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房屋进户前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由转让方承担,进户后的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由受让方承担。 1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下载并阅读附件一《声明》,并在递交受让申请时一并签署附件二《承诺函》。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6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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