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GR2020SH1001518
转让底价: 17,000.0000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资产类别: 土地(使用权),不动产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0-11-24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0-12-21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秦皇岛开发区龙海道北侧、泊湖路东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房屋规划用途 |
工业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48904.76 |
瑕疵情况 |
本次转让的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已取得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资产类别 |
土地 |
坐落位置 |
开发区龙海道北侧、泊湖路东侧 |
土地证号 |
秦籍国用(2016)第秦开003号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200402.55 |
用途 |
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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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重要信息披露 |
(1)产权持有人房屋建筑物面积合计约为48,904.76平方米,根据企业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开竣工2018-002)及产权持有人实地测量申报结果,主厂房及主仓库面积为30,803.26平方米;根据企业提供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及产权持有人实地测量申报结果,办公生活区建筑面积17,930.7平方米;根据产权持有人实地测量申报结果,门卫房1与门卫房2面积合计为170.8平方米;若将来通过权威部门确认资产面积而产生的面积的变化,则评估值需做相应调整,本次评估不考虑此类差异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2)产权持有人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已取得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2015年12月21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2016)秦仲调字第69号》,中航惠腾秦皇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将其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道北侧(地号1-15-1609-061)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航物资装备有限公司,总面积200402.5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秦籍国用(2010)第秦开026号,转让价为1.3亿元。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随之转让(转让价1.3亿元包含建筑物价款)。由产权持有人出具房屋情况说明,确认权利人为中航物资装备有限公司,无产权纠纷,本次评估不考虑该瑕疵对评估值的影响。 (3)根据(2016)京02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中国航空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与西安长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京02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中航物资装备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秦籍国用(2016)第秦开00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止。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陕民初113号,续行查封中航物资装备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秦籍国用(2016)第秦开00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本次评估不考虑该产权瑕疵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4)2020年9月18日,根据(2018)陕民初11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中航物资装备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秦籍国用(2016)第秦开00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5)本次评估价格标准均为不含税价值。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的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已取得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其他详情见《评估报告》。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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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中航物资装备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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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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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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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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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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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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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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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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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分期付款要求 |
本项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9000万元(含保证金)的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时就其余款项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其余款项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9个月。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支付保证金51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取分期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9000万元(含保证金)的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时就其余款项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其余款项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9个月。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具体情况均以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资产移交时均以实物资产现状为准。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转让资产清单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7.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8.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受让方须按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承担税款,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价款及税款后出具相应发票。 9.标的资产成交后,如资产交接过程中产生运费、装卸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10.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同意本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保证所有资产项的完整性及精度要求。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疑义,否则将视为违约。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10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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