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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控股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虹口区黄浦路53号9A-9C室、地下一层45号车位、地下二层21号车位)
           
       
       

项目编号:GR2020SH1000940-2

转让底价:  2,799.0180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虹口区

资产类别:   不动产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0-10-20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0-11-16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宁波保税区控股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虹口区黄浦路539A-9C室、地下一层45号车位、地下二层21号车位)

 

资产类别

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证号

沪房地虹字(2004)第011656

权利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规划用途

办公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816.94

房屋总层数

27

所在层数

9

房屋装饰情况

简易装修

配套设施

中央空调

周边环境

临近外滩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该标的目前处于出租状态,租赁期为201811日至20201231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1. 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约180天。 2.有关因本次转让而产生的税、费、佣金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本评估报告未考虑上述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3.待估房产现已出租给第三方,本次评估未考虑现有租赁关系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该标的目前处于出租状态,租赁期为201811日至20201231日,每季度租金为人民币344268.75元(含税价),若项目成交,则由受让方承接从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生效日起至租期期满的租金; 5.转让方企业名称曾变更,原名为宁波保税区控股公司,现更名为宁波保税区控股有限公司,房产证上的权利人名称未做变更。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宁波保税区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保税区兴业大道27-26-2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地级市(区县)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

 

批准单位名称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自行下载竞价方案,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及竞买文件等相关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65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缔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在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转为缔约保证金,缔约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 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 3、 付款要求: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及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4、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有权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双方的交易手续费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转让方在《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办理产权变更的相关手续。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产权变更手续(以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按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同时转让方需配合受让方与承租人完成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手续,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生效日期与房屋交接日一致,标的房产所涉及的租金,房屋交接日前的租金归转让方所有,房屋交接日后的租金归受让方所有。交接日之前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转让方承担,交接日之后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受让方承担。 7、 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8、 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 9、 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10、 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买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强制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买受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 11、 交易双方启动办理标的房产后续产权交易、变更等手续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所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2、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13、本项目若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1%缴纳交易手续费(其中包含转让方按成交金额的0.5%缴纳的交易手续费)。联交所交易手续费支付指定账户,账户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

受让方资格条件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 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65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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