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GR2020SH1001191-2
转让底价: 1,457.8300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资产类别: 机械设备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0-10-19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0-11-13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为152台机器设备,账面原值4,978.15万元,账面净值3,022.45万元,计提减值准备3,022.45万元,账面净额0元。申报的设备主要分布在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厂区内。企业目前有多条设备生产线,因销量下降部分设备进行整合利用,所以对152台机器设备进行处置。至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为机器人设备152台(套)设备,设备现状较一般,因能耗高、工艺改变等原因,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将其闲置,经过维修后,仍可正常使用。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部分资产(152台机器设备资产) |
规格型号 |
详见评估报告 |
计量单位 |
台 |
数量 |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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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披露 |
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评估报告时,应关注以下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依据本报告自行决策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由神龙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行为文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等评估所需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委托范围内的资产产权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工作,对所发现的资产产权存在的问题给予尽可能的充分披露,本次评估未发现存在产权争议事项,但评估报告是对评估对象发表专业估值意见,不具有产权证明的法律属性,因此,本报告不能作为产权证明文件。 (四)本次评估的结果未考虑设备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拆卸费、搬运费等费用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五)根据委托方的处置方案,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机器设备处置后的异地安装费用由买受者承担,本次评估中各台机器设备的评估结果中均不含运杂费、安装费、基础费等。 (六)本次评估的结果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七)本次评估的结果未考虑买卖双方交易涉及的交易税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八)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评估基准日后,若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造成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的市场情况的变化不承担任何责任,亦没有义务就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事项或情况修正评估报告。 (九) 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如下: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部分设备,神龙汽车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资产权属资料,神龙汽车有限公司承诺上述资产归其所有,如因资产权属引起的纠纷,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书面承诺承担全部责任。与评估机构和签字评估师无关。 评估结论是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受本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的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所产生的影响。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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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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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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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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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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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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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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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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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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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物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以交易所银行账户到账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竞买人递交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产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 本次资产转让的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须按相应税率承担开票相应税款,转让方在收到税款后出具相应发票,本项目税率为13%,若受让方为境外单位,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退(免)税政策,则依照相关政策执行。 6. 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7.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应自行前往标的资产现场进行勘察,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并交付,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资产的现场勘察,已充分了解转让方提供的标的全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瑕疵和交易风险)并接受本项目公告的所有内容。 8. 自转受双方《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资产的保养、保管、运输、清理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实施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如需转让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及周转场地等,应向转让方办理申请,并由受让方承担相应费用。 9.本项目无论协议成交或竞价成交,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3%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0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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