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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40号底层部分、四层、19-23层、26-28层办公房地产)
           
       
       


项目编号:GR2020SH1000207-2


转让底价:  24,944.6507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0-06-10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0-07-08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普陀区


资产类别:   不动产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不动产


 


资产类别

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证号

沪房地普字(2004)第045913

权利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土地性质

国有土地

房屋性质

市场化商品房

房屋规划用途

办公

实际用途

办公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4841.3

房屋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租赁

重要信息披露

1.在对房地产进行评定估算时,未考虑在评估基准日后可能发生的合并、分拆、动拆迁等情况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2.本次评估结果包含增值税(转让方应支付的增值税) 3.本次评估结果未考虑除增值税以外其他交易税费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4.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40号底层部分、四层、19-23层、26-28层办公房地产,其所在的中联大厦由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该大厦平面布置呈凹凸多边形,房间以电梯间为核心呈环状布置,两侧设安全楼梯并配置消防电梯,周边环以过道走廊连接,造成公共分摊面积较大,房屋得房率偏低(约为54%左右,一般同类型、同档次的办公物业得房率约为65-75%);中联大厦虽为办公类物业,但由于各办公区域分隔墙体过密(房型类似于住宅格局,属于商住楼类型),不适合办公区域的集中布置,已不能有效满足现代企业办公要求;作为办公物业,中联大厦的中央空调仍采用风机盘管的送风形式,已显落后不适用,且占用房间内部使用面积;另中联大厦楼层公共部位原设计缺乏卫生设施(其卫生间均在各房间内),与现代商务楼的环境卫生要求不符,不能有效满足办公要求。这些缺陷直接造成中联大厦物业品质的整体降低,再加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老化(上下水、电梯、中央空调系统),其租售价较之同区域、同类型的物业有较为明显的差距,且上述办公房地产内部均已分割或者拆除隔墙打通作为健身房、影音室、密室逃脱、教育培训机构经营使用,造成办公环境混乱、嘈杂,本次评估已考虑上述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老化因素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但未考虑上述办公房地产内部均已分割或者拆除隔墙打通因素对评估价值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5.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沪房地普字(2004)第045913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记载以及评估人员现场勘察,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40号底层部分办公房地产,法定用途为办公楼,但现状作为临街商铺使用,内部进行接通燃气、增加配电容量、油烟排风管道、排污管道,本次评估仍按法定用途,适当考虑现状使用因素进行评估,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6.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沪房地普字(2004)第045913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记载以及评估人员现场勘察,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40号底层部分、四层、19-23层、26-28层办公房地产均已可办理分套(室)、亦可分套(室)转让,应委托人要求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上述办公房地产采用整层转让方式出售,本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已考虑上述房地产整层转让方式对评估值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挂牌底价为93套房产各自挂牌价格之和,每套房产具体价格详见附件《中联大厦93套办公房地产评估明细表》。若本项目产生竞价,竞价溢价部分按每套房产各自挂牌价格占总挂牌底价的比重等比例分摊,以此确定每一套房产的成交价格。 2.本项目标的目前已出租给上海亨涛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租赁合同有效期至20201231日。上海亨涛实业有限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 3.本项目涉及承租人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缴纳保证金或未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于田路1233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7483.39521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60个工作日内网签《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网签《房地产买卖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无需贷款的:受让方须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待受让方付清全额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自《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以申请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交易价款,首付款比例依据当地购房政策确定。受让方应当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办理完成银行贷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且贷款银行将按揭贷款发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包括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之和不足以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的不足部分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自《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60个工作日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扣除全部保证金,退还首付款(不含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同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受让方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全额交易价款及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5. 意向受让人如需现场查看,需向转让方联系人事先联系,本项目将组织一次集中式现场查看。意向受让人现场查看需携带身份证。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择期将转让标的再次挂牌。 7.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赋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若房产部门规定需缴纳的房产评估费、过户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的,均由受让方承担。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及配套设施的安装等现状接收标的房产。 (3)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即为房产权证过户人。 9.受让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若在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税务核税及房产交易中心政策限制等因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要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房产实际交接日现状接收标的房产,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且受让方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验收交接手续,或双方另行协商房产验收交接手续办理期限。 11.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除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主体,否则按违约处理。 12.本项目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1 %缴纳交易手续费。 13.本项目评估基准日至交易过户完成日期间的租金,归出让方所有。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联合受让主体各方都应当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5.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7,483.395210万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展示地点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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