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Q32021SH1000002
转让价格: 20,000.000000万元
标的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标的所在地区: 江西省 赣州市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1-01-11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1-02-05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简况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赣南苏区(赣州)新能源汽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注册地(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88号综合楼5楼 |
法定代表人 |
- |
企业类型 |
合伙企业 |
成立时间 |
2016-06-07 |
注册资本 |
105,301.000000万元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私营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合伙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703MA35J64M2U |
经营范围 |
对非公开交易股权进行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证券、期货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核心资产简况 |
流动资产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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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资产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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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未表示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赣州开发区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
39.8857 |
2 |
江西赣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18.9932 |
3 |
赣南苏区(赣州)优势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
16.4291 |
4 |
上海百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3.2952 |
5 |
赣州城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1.3959 |
6 |
赣南苏区振兴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0009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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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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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19 |
营业收入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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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
-429.198829 |
净利润 |
-429.198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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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97,658.719590 |
负债总计 |
2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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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 |
97,458.719590 |
审计机构 |
赣州中诚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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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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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日期 |
2020-06-30 |
营业收入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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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
-2.907615 |
净利润 |
-2.907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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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97,655.811975 |
负债总计 |
2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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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 |
97,458.719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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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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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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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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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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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转让方将根据相关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的项目最终市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有限合伙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 (1)欲行权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 (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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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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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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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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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上海百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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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新东路26号303A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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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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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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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CHO MOTOHIR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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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13.2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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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3.2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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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1、转让方是否同时转让对标的企业债权:无 2、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无 3、其他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期满前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转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转让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原额原路返还。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有限合伙人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非原有限合伙人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该竞买人经网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有限合伙人环节。原有限合伙人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有限合伙人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有限合伙人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信息发布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有限合伙人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有限合伙人环节。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有限合伙人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有限合伙人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有限合伙人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保证金原额原路返还。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相应竞买人索赔。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 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如下: 1)同意在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接受本项目所涉之挂牌公告以及相关等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已完成对产权标的的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独立判断自愿接受全部交易条件,自愿承担产权标的和标的企业所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保证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2)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意向受让方赔偿损失。 3)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原额原路返还。 4)同意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30个工作日内,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5)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所产生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本次产权转让工商变更所涉及一切税、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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