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G32020SH1000160
转让价格: 2,225.640000万元
标的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
标的所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塔城地区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0-10-12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0-11-06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简况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疆神州种业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新疆北屯市第十师一八四团工业园区 |
法定代表人 |
何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成立时间 |
2011-04-07 |
注册资本 |
3,000.000000万元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654226572503316W |
经营范围 |
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玉米)、销售,提供产品售后技术指导,从事与种子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不放弃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 |
70 |
2 |
何鑫 |
30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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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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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019 |
营业收入 |
187.731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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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
-288.750665 |
净利润 |
-288.750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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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3,239.537274 |
负债总计 |
63.56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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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 |
3,175.971674 |
审计机构 |
四川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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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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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日期 |
2020-05-31 |
营业收入 |
38.48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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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
-37.719256 |
净利润 |
-37.719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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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3,211.760018 |
负债总计 |
73.507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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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 |
3,138.252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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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评估机构 |
江苏德衡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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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机构 |
南京农业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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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20-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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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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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19-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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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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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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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3,248.720000 |
3,234.9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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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55.420000 |
55.4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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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3,193.300000 |
3,179.4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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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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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5.6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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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项目挂牌转让涉及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情形。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按照公告要求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若形成竞价,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竞买人应按照联交所的竞价规则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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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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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提醒等内容 |
以下摘自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权属瑕疵事项: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长期待摊费用为被评估企业在经营合作方(184团场)提供的设施农业用地上自建的经营用房及道路、围墙等,由于无权证及相关建设规划许可,按临时建筑在经营合作期内摊销。 其他详见本项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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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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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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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南京神州种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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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南京市玄武区卫岗1号南京农业大学校内神州种业大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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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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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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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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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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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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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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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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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南京农业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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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款的30%,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含已支付的保证金)汇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其余70%成交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年内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对首期价款外其余未付交易价款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股权质押等形式),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应在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00 万元(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以到账时间为准)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待《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完且受让方交纳完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首期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须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买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支付方式。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款的30%,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含已支付的保证金)汇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其余70%成交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年内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对首期价款外其余未付交易价款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股权质押等形式),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且通过资格确认,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相应竞买人索赔。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首期交易价款的; 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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