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G32020SH1000162 转让价格:  931.915200万元 标的所属行业: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杨浦区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0-06-29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0-08-21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同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赤峰路65号803室 |  
| 法定代表人 | 余安南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 成立时间 | 1995-07-03 |  
| 注册资本 | 1,000.0000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0630381645D |  
| 经营范围 | 新型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品)、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环境工程、海洋资源、生物技术、现代农业、房屋智能信息开发管理、科技投资、咨询、策划、管理专业技术领域的四技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环保设备、教育设备、五金交电、钢材、建筑材料、机电产品的销售。 |  
| 职工人数 | 1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不放弃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海南同祺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40 |  
| 2 | 惠阳 | 20 |  
| 3 | 同济创新创业控股有限公司 | 18 |  
| 4 | 张玲 | 10 |  
| 5 | 上海同南纳科技创业有限公司 | 6 |  
| 6 | 上海同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6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  
| 年度 | 2018 | 营业收入 | 480.634290 |   |  
| 营业利润 | -327.682686 | 净利润 | -359.430988 |   |  
| 资产总计 | 3,063.510011 | 负债总计 | 941.211780 |   |  
| 所有者权益 | 2,122.298231 | 审计机构 | 上海新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 企业财务报告 |  |  |  |  |  |  |  |  |  |  |  |  |   |  
| 报表日期 | 2020-03-31 | 营业收入 | 0.000000 |   |  
| 营业利润 | -0.000965 | 净利润 | -0.000965 |   |  
| 资产总计 | 1,672.929645 | 负债总计 | 1,399.755281 |   |  
| 所有者权益 | 273.174364 |  |  |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评估机构 | 上海惠宝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机构 | 同济大学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0-05-27 |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上海新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 评估基准日 | 2019-06-30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 资产总计 | 1,877.760000 | 5,169.480000 |   |  
| 负债总计 | 1,286.500000 | 1,286.500000 |   |  
| 净资产 | 591.260000 | 3,882.980000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931.915200 |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2、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根据上海惠宝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惠宝评报字(2019)第1013号评估报告显示,特别事项说明: 1、截至评估基准日,上海同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同济南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拥有位于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l366号的土地使用权一处:账面价值为307.476229万元,该地块由于在规划土地部门的详规图里系教育用地,不能建造工业性质的建筑;而土地出让合同及企业取得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均写明土地用途为工业,故浦东新区发改委的土地部门确认该地块系工业用地。由于两份文件中土地用途不一致,导致该地块至今无法进入开发程序。 2018年,上海同济南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委托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就该司与上海市南汇区惠南新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2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履行事宜进行非讼协调。2018年9月3日,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2018】闵律非字第12号),明确要求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镇长提出解决方案,目前尚未回复。该律师函主要内容如下:根据“协议书”第四条之约定,新城管委会应于2002年4月15日前完成该农用地上拆迁工作,交上海同济南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整体开发建设,但新城管委会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新城管委会己于20O8年6月6日被南汇区委、区人民政府以南委【2008】95号文件形式予以撤销,而新城管委会的相关职能己归属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政府,故请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政府就上述协议的履行及历史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2018年9月6日,承办律师闵卫平出具非讼工作汇报,初步结论如下:非讼解决拆迁基本己不可行,只能诉讼,承继单位,在上海南汇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南镇人民政府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三家间产生。2018年,上海同济南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请求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辙销限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诀定,待政府解诀该地块动拆迁并交付使用后,再正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18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如下:经核实,上海同济南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取得未动拆迁地块(17489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因该地块政府未完成动拆迁,实际未交付使用。上海同济南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也未对该地块进行过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根据区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材料,未动拆迁地块原居民还合法拥有宅基地证,原居民目前仍在正常生活和经营使用。上海同济南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虽己取得未动拆迁地块房地产权证,但该地块同时存在居民合法权证,土地使用权属实际上仍存在权属纠纷未解决情况。按照国税地字第015号文规定,存在权属纠纷的未动拆迁地块应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截至评估基准日,上海同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同济南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拥有奥迪A6车一部,车牌号沪BCM339,车牌注册日为2016年2月17日。由于该公司未通过拍卖获得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因此借用个人额度。该奥迪A6车的车辆所有权归上海同济南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所有,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车牌号沪BCM339)归个人所有。 3、截至评估基准日,上海同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同济南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抵押借款方式向上海农商银行借入短期借款760万元,抵押物为该公司拥有的房产一综合楼(沪房地南字(205)第010412号)。 4、上海同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上海同慈特种电机技术有限公司少数股权股东上海昀翊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自然人王凤翔、自然人董亚良减资退出手续己于2019年9月6日办理完毕。  |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  |  |  |  |  |  |  |  |  |  |  |  |  |  |   |  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 转让方名称 | 同济创新创业控股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四平路1239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8%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8%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  |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同济创新创业控股有限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同济大学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同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阜新路281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  |   |  
| 国资监管机构 |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1、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2、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7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5、受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转让总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第一、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第二、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第三、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7、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8、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转让后标的公司“同济”字样不得出现在公司名称中。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7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4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