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GR2020SH1001094-2
转让底价: 692.6400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黄浦区
资产类别: 不动产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0-11-18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0-12-15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上海申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陆家浜路413弄5号2703室房产及陆家浜路413弄地下一层11号机动车停车位使用权)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黄字(2003)第000691号 |
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房屋规划用途 |
办公 |
实际用途 |
综合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7642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56.97 |
房屋结构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31 |
所在层数 |
27 |
房屋装饰情况 |
标的房产位于高区,户型方正,两房朝南,厅朝东可直面黄浦江江景。通水电和天然气,办公、居住均可。室内简单装修,地面主要为复合木地板,墙面和顶面为白色乳胶漆涂料,卫生间和厨房铺地砖、瓷砖,塑钢板吊顶。 |
配套设施 |
标的房产靠近南浦大桥交通枢纽,步行10分钟左右可至地铁4号线南浦大桥站和地铁9号线小南门站。周边超市、银行、邮局、医院、菜场、学校等基础配套齐全。 |
周边环境 |
标的房产所在建筑物位于金南新苑小区内,东至南仓街、西至阳光小区,南至陆家浜路,北至南浦瑞峰酒店,紧邻开发建设中的董家渡金融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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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无 |
权利类型 |
其它权利 |
房屋规划用途 |
其它 |
实际用途 |
机动车停车位 |
房屋结构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31 |
所在层数 |
-1 |
瑕疵情况 |
陆家浜路413弄地下一层11号机动车停车位无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转让方仅拥有该车位的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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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重要信息披露 |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披露如下: 1、本评估结论为含税(增值税)价,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2、产权持有单位已经于2012年7月2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11月7日完成了清算组备案。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可能对资产价值产生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3、本次列入评估范围的上海申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即位于陆家浜路413弄5号2703室房地产及陆家浜路413弄地下一层11号机动车停车位使用权)均为上海申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账外资产,账面原值和净值均为0。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4、根据产权持有单位与上海金芝置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签订的《购买停车位协议书》,陆家浜路413弄地下一层11号机动车停车位使用权系产权持有单位向上海金芝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取得,于2002年12月25日前交付给上海申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五十年。因产权持有单位仅拥有该停车位使用权,故无房地产或不动产权证。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
其他披露内容 |
1、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约180天。 2、本次转让标的中涉及的房产和车位目前均处于空置状态。 3、陆家浜路413弄5号2703室房产及陆家浜路413弄地下一层11号机动车停车位使用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692.64万元,其中:上海市陆家浜路413弄5号2703室房产对应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660.84万元,陆家浜路413弄地下一层11号机动车停车位使用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31.80万元。如本项目最终成交价形成溢价,溢价部分为房产部分的增值。 4、本项目受让方如需银行按揭贷款的,可通过以下四家银行咨询办理或自行委托其他银行办理:中信银行,蒋经理:13564337217;建设银行,陆经理:15821393995、孙经理:13764569992;兴业银行,孙经理:15801841236;上海农商银行,周老师:13585536354、021-61158183-807。无论受让方是通过上述四家银行咨询办理或自行委托其他银行办理的,都需满足本项目价款支付条件。贷款所需材料由受让方自行准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不提供任何贷款所需材料。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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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上海申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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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浦东新区东方路818号众城大厦12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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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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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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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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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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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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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海外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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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35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216250100100136958,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静安支行)。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 (1)无需贷款的: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部分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日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以申请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交易价款,受让方支付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全部交易价款的5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受让方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银行贷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按揭贷款部分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银行监管账户。如首付款与银行贷款(包括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之和小于全部交易价款的,受让方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的不足部分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部分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日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7、受让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在受让方被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手续及后续产权变更等手续;若在办理核税及/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所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受让方须同意按照现状接收标的资产。转让方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下同)且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验收交接手续,并向物业公司申请办理机动车停车位使用权人的变更。 9、房屋进户相关费用(如涉及)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条件,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交易保证金罚没)、风险和损失。(2)除竞买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强制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买受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主体。(3)本标的房产按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及配套设施的安装等现状接收标的资产。(4)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煤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房产过户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产过户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5)受让方已知晓本次产权交易标的涉及的陆家浜路413弄地下一层11号机动车停车位无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也无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5.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陶先生 |
联系电话 |
15618772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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