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让方须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起至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日止,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竞买人递交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自行了解并对照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规则的规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一旦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则承诺自身已符合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所应当符合的全部条件,符合国家及标的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对获得标的企业股东资格的相关政策要求,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风险和损失,若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本次股权转让未能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受让方同意无条件解除已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并承担转让方及其他相关方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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